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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015-02-11 / 总浏览数:2172

西师发[20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职责,规范活动,充分发挥中心在聚集、调控、融通资金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学校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对校内各开户单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进行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财经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开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心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由财务处报请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中心内部设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复核岗位。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运作要求

第七条 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为学校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开设结算账户,并办理各账户现金的存取和各账户之间的往来结算。

2、以“西北师范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名义,统一向外部商业银行开户,办理学校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对外结算业务。

3、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运作中心沉淀的货币资金。

4、需要由中心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中心办理业务要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学校方针政策,切实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2、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自主使用资金的权力。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3、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优质高效地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方便各开户单位。

4、及时调节资金余缺,管好用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效益。

5、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岗位到人,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奖惩严明。

第九条 各开户单位在中心的活期存款,由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每季结算一次,定期存款利随本清。

第十条 办理业务所需的各种专用凭证由中心统一印制,只限校内各存款户使用,对外无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账户管理,严禁出租、出借账户。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及民事纠纷的,谁发生由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与其他存款户无关。

第十二条 对于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