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
一、学生正常交费管理
1、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清应交款项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新学年开学,规定的报到日期,即是学生交纳学费的日期。集中交费的组织由计划管理科牵头实施。
2、学生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四年不变。如遇学费标准调整,调整后入校的学生,按新标准执行,在校学生执行原来标准。
3、经学校同意保留学籍的休学学生,在办理财务手续时,应缴清当年费用以及所有欠费,方可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复学的,按复学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4、降(留)级的学生按降(留)级后的同年级同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5、在校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学期起(包括本学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6、外校转入的学生,按转入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第一学期转入的,交纳全年学费;第二学期转入的交纳半年学费。
7、成教超前生按取得正式学籍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如在取得正式学籍前调整标准,须补交原标准与新标准的差额。
8、各类进修生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内执行短期培训的收费标准;进修时间在一学期以上者执行所在专业收费标准。
二、学生退费管理
1、通过正常审批手续办理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以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之日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
第一学期报到后一个月内退所交学费的90%;
第一学期报到后两个月内退所交学费的70%;
第一学期报到后三个月内退所交学费的50%;
三个月至第二学期的一个月内退所交学费的25%;
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办理退费。
2、退费时须持原始收费票据以及休学、转学、退学的审批手续进行办理。
3、凡属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未经学校批准的自动退学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三、学生欠费管理
1、学生在每学年报到之日起一周内既没有办理助学贷款又未全额交纳所有费用者,视为欠费。
2、计划管理科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向各学院、各部门提供学生欠费情况,督促学生按时交费。
3、对欠费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按时交清所欠费用:
1) 对既有欠费,又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各学院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享受正常的奖、助学金;学生当年欠费未结清者,不能参加下一学年选课。
2)欠费学生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种渠道的奖、助学金,必须优先用于交纳其所欠学费,由计划管理科直接扣交。
3)对未交清各项费用的各类毕业生,计划管理科与有关部门及时互通信息,不予发放求职协议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以后年度交清费用后,收费管理人员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及学位班开具学费交清证明,学生凭证明领取相关证件。
4)申请办理了各种项目资助、基金资助、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开学报到交费时还没有批复或还未落实的,须先交纳学费。
四、其他事项
交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