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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说明

2015-02-12 / 总浏览数:3065

教师公寓各住户:

我校教师公寓部分住户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参考已办理贷款的住户遇到的问题,结合教师公寓住户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贷款资格

20151231以后退休的教师公寓(校内43#44#45#46#楼)住户;

以前曾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教师公寓住户,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公寓住房交款总额的70%

2、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户,申请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三、贷款利率:贷款时间五年及以下,年利率3.75%;贷款时间五年以上,年利率4.25%

四、贷款年限:不得超过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五、贷款担保

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三种担保方式:三人工资联保、房产抵押担保、两人工资担保。

1、三人工资联保,指三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户互相担保,要求不得有三人之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2、房产抵押担保,要求贷款人和抵押人不得有任何担保责任;

3、两人工资担保,指两位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本校在职职工做担保人,要求贷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有任何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采用多人联保方式办理了交通银行商业贷款的教师公寓住户,如果不能解除互相担保的责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只能在原商贷联保成员之间根据担保责任分布情况确定担保人。

六、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要求且有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教师公寓住户到财务处登记,提供本人和担保人的征信授权书,领取收入证明空白表和办理贷款所需资料清单。符合信用条件的住户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七、办理时间

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年度受理贷款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41229日,2015年继续受理贷款申请。

财务处本学期登记截止日期为2015115日,寒假期间停止登记,开学后继续办理登记。

未尽事宜,请到财务处咨询。

 

 

                                       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