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指南5-人员经费发放业务
人员经费发放业务主要包括发放人员补助、各类酬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实习补助、单位自聘职工劳务费、专家报告费等。
一、发放校内人员(含临时工、学生)劳务费必须转入个人建设银行卡,不得直接发放现金。按财务处提供的格式,分职工、学生、临时工三类分别填写劳务费领取表(校内人员格式);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填写劳务费领取表(校外人员格式),若能够取得校外领取人的建行卡号,只需把“身份证号”栏改为“建行卡号”。
以上两类表格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填表时请注意表下方“注意事项”,表中所列项目均需填写,表下方由经办人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科研项目费用支出人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科研主管部门盖章。为了做到劳务费发放有依据,同一类工作的单位工作量酬金标准应一致。
二、通过银行代发人员经费,劳务费领取表纸质版需要一式两份,一份粘在单据封面后报账,一份交资金结算中心用于结算;同时使用U盘提供电子版表格,用于银行代发,电子版的具体要求为:
1、电子表格样表如下,字段次序不得更改:
序号 |
建行卡号 |
金 额 |
摘 要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2、文件类型为excel(2003版)电子表格,数据必须存放在“sheet1”;
3、电子表格行(1234……)、列(ABCD……)必须连续,不得隐藏字段;
4、“建行卡号”采用文本格式,卡号、姓名不得出现空格,“金额”为劳务费发放表中实发数据,采用数值格式,“摘要”简要说明发放事由。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见财务处网页“规章制度”栏目)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校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校外人员和学生按劳务费计税。
人员经费均为税前金额,所得税税款由领取人承担,单位不得承担税款。
劳务费计税方法:每次发放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其余部分按20%计税;四千元以上的,减除发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按20%计税。
四、单据封面金额填写劳务费发放表中“应发合计”栏数字。
五、报销专家报告费时须提供专家报告的网络新闻页面截图(直接使用print screen键截图后粘贴在word下打印,页面较长可截多个图片);外单位专家交通费和住宿费由我校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必须和专家报告费一起报销。
六、比赛、活动、会议、评审等事务中需要发放劳务费,需提供比赛(活动、会议、评审等)通知、评奖结果等文件材料。
七、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文件精神,讲座、培训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各类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