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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指南2-结算方式

2016-03-11 / 总浏览数:3225

一、现金收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采用现金支付;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由财务处采用其他方式支付。

使用公务卡以外的银行卡支付,均属现金支付。

单张发票金额未超过1000元,但同一出票单位连续出具的多张发票金额合计超过1000元的,视为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业务不再使用纸币。

报账后需要财务处支付的现金,若通过银行代发(如劳务费等),须准确提供收款人姓名、建行卡号等信息;若需通过财务POS机方式支付,报账时须携带建行卡。

报账后需要交回财务处的现金,可选择两种方式交款:一是通过财务POS机把应交现金从报账人所持建行卡转入财务处账户;二是报账人在校内建行把应交现金转入单位结算通卡,持银行交款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银行转账支付

单笔1000元以上的交易,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由财务处采用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网银等方式支付,个人不得垫付。

三、公务卡支付

1、公务卡支付不受现金结算起点和业务地点的限制。

2、公务卡刷卡小票做为原始凭证和其他票据一同报账;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不能取得小票或小票丢失,须提供公务卡刷卡信息(卡号最后四位数字、刷卡单位、金额及刷卡时间)。

3、首次使用公务卡支付后报账,须提供公务卡完整卡号。

4、在职职工申办公务卡,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填写申请表办理。公务卡需要调整额度,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财政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提供公务卡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超过还款期限发生的利息、滞纳金、信用不良记录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详细内容可浏览财务处网页“公务卡” 栏目。

6、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手续费、印刷费、版面费、打印费、装订费、邮电费、资料费、材料费、试剂费、测试费、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