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实际扣税与完税证明不一致的说明
2016-05-03 / 总浏览数:5165
近期,有个别教职工反映其年底收到的地方税务局寄发的完税证明书上的税款与教职工实际扣税金额不一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部分:(1)工资津贴个人所得税;(2)除工资津贴外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如评审费、讲座费、监考费、加班补助等)。
2、2016年以前,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显示的税款仅是工资津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的完税证明在报账的同时已经整体开具给各报销单位。对其他所得整体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如下:(1)其他所得的类型较多;(2)其他所得涉及纳税人人数众多;(3)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为手工票据,因此在日常发放其他所得时,无法给每个纳税人一一开具完税证明,只能整体开具给各报销单位,所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部门全数解缴。
3、2016年,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我校全面上线了其他收入申报系统,所有教职工的其他所得都需通过该申报系统发放和计税,因此从2016年起,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将会包括工资津贴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全额,不会再出现实际扣税与完税证明不一致的问题。
财务处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