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支付进度的通知
2016-09-13 / 总浏览数:5743
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和甘肃省有关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意见的政策要求,对已完成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资金2年后还未使用完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收回。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尤其是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且目前尚有结余资金的,请尽快按规定安排办理经费支出事宜,建议在2016年12月前完成支出,以免后期造成不必要的科研经济损失。其他已结项的科研项目,也请加快结余资金的支付进度,结项后2年内务必完成支付。
科学技术处 社会科学处 科研合作服务处 财务处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