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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说明

2016-11-22 / 总浏览数:7597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等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2号),我校将于近日补发2016年7月至11月在职职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增资。

为合理计税,经请示主管税局,本次政策性调资的补发工资均还原到所属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如,补发7月增资,将补发工资与7月所有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税,减去7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本次7月补发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月应发增资减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本次实际发放7月增资金额。

因发放时间原因,本次工资发放无法在工资系统查询发放明细。7-10月补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会与11月补发工资合并直接发放至个人工资卡,请注意每月的代扣税款可能不一样,主要是每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不同。11月补发工资通过财务其他收入申报系统代扣税款,大家可在查询系统中个人收入下的其他收入明细中查询。7-11月,每月增资补发数相同,根据11月数据,大家可了解自己7-10月补发情况和扣税情况。

离退休人员增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