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票据报销时限的通知
2017-03-01 / 总浏览数:4937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真实、及时反映学校各项支出,加快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均衡分流全年财务报销业务量,现就调整报销票据时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票据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报销,逾期票据不予报销。(以后年度依此类推,当年票据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报销)
二、确因学校管理而需延期报销的票据(如教职工继续教育费用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予以报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感谢大家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财务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