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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培训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7-09-04 / 总浏览数:5925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74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培训费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

(每人每天)

综合定额明细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

其他

400

210

110

50

30

二、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省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序号

类别

讲课费(税后)标准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500 /学时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1000 /学时

3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500/学时

三、审批要求

1.学校承办的政策性培训,需提供上级文件。

2.学校承办的社会性培训,需提供协议文件。

3.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会,需提供学校文件。

四、注意事项

1.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结报销手续。

2.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5%,上限为10人。

3.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4.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水果;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西北师范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