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收入12万元及以上教职工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07浏览次数:4060

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个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老师,经与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路分局协商,我校教职工2017年度的纳税申报继续由财务处统一汇总代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哪些情况下需要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材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通过附件下载。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

1、纳税申报人需要填写的内容:纳税人姓名、国籍、所在省市、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任职单位、任职单位税务号码(1262000043814042XJ)、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年收入相关情况(如:合计中的年所得额(合计、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等)。

2、以工资、薪金所得栏目填报为例:

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年所得额(合计)” =应发工资合计+应发津贴合计+工薪其他收入(金额)合计-扣养老保险合计-扣失业保险合计-扣医疗保险合计-扣公积金合计-补取暖费-独生子女补助-扣工资津贴-扣工资-扣款-扣津贴。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年所得额-3500×12。

应纳税额=工资扣税款合计+工资补扣税款合计+津贴扣税款合计+津贴补扣税款合计+绩效考核奖扣税+工薪其他收入(本次扣税)合计。

公式中的各项数据,可登录我校财务综合服务平台(http://cwc.nwnu.edu.cn/),通过财务信息查询系统模块中“个人收入--教工年度收入汇总”取得,时间范围为20171—12月。          

五、申报时间

请纳税申报人务必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电子档发至邮箱717253726@qq.com,由财务处汇总交安宁区地税局。不能在学校统一代办期间提交相关材料的,需自行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25号)办理纳税申报。

六、逾期不申报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税务主管部门将实施处罚。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处联系电话:7971674 王创新

2018年3月7